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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新闻发布工作,保证学校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宣传学校改革发展成果,展示良好公众形象,提升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26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的新闻发布工作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切实服务学校中心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三条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和管理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和指导。学校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各职能部门、院(系、部)、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部门主管、院(系、部)党总支书记、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 学校对外发布的官方信息,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必要时,可由学校相关领导或组建新闻发言人小组进行发布。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发言人进行工作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负责统筹安排学校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新闻发布活动; (二)负责及时、准确地对外宣传学校办学成绩,增进媒体和社会对学校各项工作真实情况的了解; (三)负责代表学校对突发性事件、意外事故等事件发布通报或声明; (四)负责针对网络舆论及时组织评论回复,澄清谬误,明辨是非,有效引导并控制舆论; 各单位新闻发言人须积极配合学校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或经党委宣传部指定代表学校发布新闻。 第五条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内容 (一)学校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建设项目; (二)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创新举措和建设成就; (三)学校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师生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学校突发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事实情况、事态进展和处置措施; (六)对新闻媒体涉及学校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七)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的途径 (一)通过学校官方媒体平台对外发布有关声明及情况通报; (二)召开定期新闻发布会和专题新闻发布会; (三)邀请记者来校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或授权媒体发表声明、谈话、署名文章等。 第七条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的程序 (一)确定新闻发布内容。各单位拟定新闻发布的背景理由、发布内容等文字材料,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新闻发布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分管宣传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学校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 (二)组织新闻发布。依据审批后的新闻发布内容,由学校指定的新闻发言人采用适当的形式对外发布或答复新闻媒体记者提问。 如需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记者采访时,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单位进行新闻发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学校授权的信息。如有违反,对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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